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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由代徵人(即買方)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按稅率千分之三計算稅額,代徵並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本案陳先生誤按股票面額計價向出賣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因股票實際成交價格大於面額,致有短徵證券交易稅的情形,應於國稅局查獲前,重行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應代徵證券交易稅差額,並在繳款書上註明:「補繳○年○月○日繳納(交割日○年○月○日)稅款差額」字樣。
國稅局提醒民眾,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以下文章來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0828/23633574.html情趣睡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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